机械维修安全管理规程(机械设备维修安工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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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及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工器具必须做到摆放整齐,管理制度健全,无丢失和外流有专人检查和记录,施工队班组,每次使用前要进行班前检查,对不合格的安全用具应立即销毁,有缺陷的不能使用的设备,应单独存放。凡是机电设备,必须设置规范的接地装置,牢固的接地,严禁线中串联接地,严禁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

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和大修;由租界部门负责租界和管理,保证小型机械的性能完好,各租界部门负责使用、维护、修理、检查、安全部门监督指导。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由物资部门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租界或发放。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的组织、现场管理、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通则、检修准备、拆除作业、检修作业、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动土作业、完工后处理等安全管理内容。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与检修的安全组织与管理。

安全用具要造册、登记,要定期做试验,并建立每件工具的试验记录和使用周期台帐。7 对标示牌、地线、遮栏、操作棒、工具仪表等要爱护使用,定期检查,及时增补。2 工器具、仪器、仪表、备品管理1 所有工器具、仪器、仪表、备品按品种、规格存放在专用的柜内,专人负责管理,按值交接。

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做到专款专用,重点保证。十加强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的管理,建立机械、设备、工器具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大型施工吊装运输机械设备应完好、清洁,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报检,取得安全施工许可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1、第十五条: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由项目部设备主管会同施技、安全以及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公司设备物资部、安全科协同政府安检部门进行验收。

2、施工单位应建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技术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细则),定期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保养、检修制度,安全教育制度,机械使用的定人、定机、定岗的“三定”制度等。施工单位要建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3、项目部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检查监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分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位移、顶升、附着、拆卸等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作业过程的安全负监管责任。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公司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铁路现代化施工水平的提高,铁路施工大型工程机械越来越多,为进一步提高中交隧道局商合杭站前六标铁路建设项目大型施工机械的管理水平,确保大型机械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5、工程项目部、单项工程负责人和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规定。工程项目部必须建立施工机具管理台账,完善采购、使用、验收、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公司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机械、机具设备实行安全检验准入制度。

6、施工现场必须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制,完善机械设备安全责任制,各级人员应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施工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熟悉各自操作的机械设备性能,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总则

1、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升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农业机械维修,特指通过工具、仪器和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以保持和恢复其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这一活动的进行需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无论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还是相关维修配件的销售,都必须依法进行,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本条例所指农业机械,包括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农用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使用、维修以及质量监督、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等管理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遵守本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循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5、该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科研、培训、推广以及管理的各类单位和个人。这里提到的农业机械,指的是用于农业生产及其初级加工等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农业机械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强化服务、严格监管、确保安全、促进生产效率和提高经济效益。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升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维修资格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超越维修范围、无法提供技术保障的维修项目,将受到2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于违反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行为,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三款中的违规行为,农业机械化部门则负责罚款500元至1000元。另外,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悬挂合格证或填写维修记录,将被警告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者将面临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农业机械销售单位需具备产品保管条件和进货检查验收能力,配备熟悉产品知识的人员。第十一条销售单位需完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证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和标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售后服务。

第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方便群众送修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指农业机械,包括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农用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使用、维修以及质量监督、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等管理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遵守本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循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